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
- 1.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執行海洋棄置作業實際申報之海洋棄置物種類及數量為計算依據。
- 2.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海洋棄置船舶出入港資料;未檢附者,依許可文件上登載之污泥艙容積及對應航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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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徵收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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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