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2.17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海洋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機構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
4開分頁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海洋棄置物質與原油進口數量、海洋環境生態調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實際收支等情形,檢討及調整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
5開分頁 ›
  1.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執行海洋棄置作實際申報之海洋棄置物種類及數量為計算依據。
  2. 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海洋棄置船舶出入港資料;未檢附者,依許可文件上登載之污泥艙容積及對應航次計算。
7開分頁 ›
  1. 海洋污染防治費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海洋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海洋污染防治費;停或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申報事實發生之日前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納。
  2. 海洋污染防治費之繳費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申報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查算並核定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通知繳費義務人於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
  4. 繳費義務人超過繳費期限九十日未完成費額繳納,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8開分頁 ›
  1. 繳費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責任保險單,其賠償責任限額高於依同條第三項公告之限額者,於其差額範圍內得申請減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
  2. 前項減免,不得應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費額百分之五。
  3. 第一項費額減免申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4.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減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義務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二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9開分頁 ›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查,得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 一、海洋棄置物種類、數量及作業船舶進出港口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實際接收、運輸原油於第三方公證行簽認之貨物裝卸證明文件。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
  2. 繳費義務人因正當理由未能依限提報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12開分頁 ›
  1. 繳費義務人偽造變造、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開徵海洋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以實際開徵期間為限。
  2. 前項追繳費額,自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發生日起,至完成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日加計利息。
  3. 第一項應繳費額及前項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2.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