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 1.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原油進口業者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接收、運輸之原油數量為計算依據。
- 2.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繳費期間進口報單所登載資料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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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業名詞
- 徵收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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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