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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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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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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