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解釋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2 條所指的承受水體範圍包括自來水水源、飲用水水源、灌溉渠道用水、以及漁業養殖用水。根據法條規定,這些水體都屬於受到保護的範疇,需要嚴格控制污水排放,以確保水資源的清潔及保護生態環境。 另外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以支持這一具體法律條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