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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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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解釋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2 條所指的承受水體範圍包括自來水水源、飲用水水源、灌溉渠道用水、以及漁業養殖用水。根據法條規定,這些水體都屬於受到保護的範疇,需要嚴格控制污水排放,以確保水資源的清潔及保護生態環境。 另外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以支持這一具體法律條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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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