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的水措內容運作。根據該法規,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排放廢(污)水者,則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方可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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