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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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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的水措內容運作。根據該法規,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排放廢(污)水者,則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方可排放廢(污)水。

相關函釋 3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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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