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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1 月 23 日雲環水字第 1060045996 號函辦理。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應取得並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運作。違反規定者,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第 46 條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故對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而仍須繼續運作,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其罰鍰額度計算時應考量「限期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者」之加重點數(1 日 1點),促使業者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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