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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土壤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疏漏至作業環境之污染物或廢(污)水應收集處理,並記錄疏漏日期、時間、原因、水量及收集處理情形,保存三年。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致污染水體、土壤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於事件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記錄疏漏日期、時間、原因、污染物種類、數量、水質、水量、通知主管機關方式、對象、日期、時間及應變措施。應變後十日內,應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保存三年。
  3. 前項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前項應記錄事項。 二、應變內容及其排除、清理之方法。 三、參與應變之人員及任務。 四、因應緊急事故之水體、土壤監測計畫。 五、後續因應改善之方法。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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