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將其污染物項目及其濃度與排放量資料與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審查認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