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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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除依附表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但裁罰計算公式計算之罰鍰額度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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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法規
- 裁罰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行政罰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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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