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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0.05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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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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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除依附表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但裁罰計算公式計算之罰鍰額度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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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規定,除處罰鍰外,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所列違規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本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並得令其停業、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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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管理辦法數個規定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0.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