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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規定,除處罰鍰外,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所列違規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本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並得令其停業、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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