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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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規定,除處罰鍰外,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所列違規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本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並得令其停業、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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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逐條釋義。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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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