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廢棄物清理法63-1

快速跳轉
  1. 1.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3. 3.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4. 4.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5. 5.前三項追繳,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算及推估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規定罰鍰須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按裁罰準則計算;違法所得超過罰鍰上限時,可在獲利範圍內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

Q · 被環保開罰,違法賺的錢會被一起追回嗎?

會。獲利超過罰鍰上限時可加重追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2項,當你的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不受最高額限制。換言之,當機關認定你違法獲利三千萬、罰鍰上限六百萬時,六百萬不再是天花板而是地板。第1項則要求罰鍰須依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按中央訂定的裁罰準則計算。

白話解讀

罰單金額不是執法人員心情好壞決定的。這條把「罰多少」的計算邏輯攤開: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三個維度,中央訂出裁罰準則照表打。聽起來很官僚?這對你來說反而是好事,因為罰單上的金額是可以被檢驗、被挑戰的。更隱蔽的是第二項:如果你違法賺到的錢比法定罰鍰上限還多,主管機關可以「超額加碼」,把你賺的那部分全部吐回來。這推翻了一個業界長期的盤算:「罰金當成本算進去,反正比賺的少」。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算盤而存在。當主管機關拿出計算式說你違法獲利三千萬,那罰鍰上限六百萬就不再是天花板,是地板。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為罰鍰裁量總則性規範:第1項要求罰鍰額度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按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計算;第2項在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允許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突破最高額上限,目的在剝奪違法獲利、避免罰鍰被當成可預算的經營成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環保罰單金額是承辦人說了算嗎?

不是。本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各有等級評分套公式得出金額,承辦人無任意調整空間。訴願時拿準則對著處分書逐格核對,常可找到計算或等級爭議。

Q2違法賺到的錢真的會被全部追回嗎?

在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會。依本條第2項與不法利得核算辦法,機關可在獲利範圍內加重、突破上限。實務上小規模違法多直接套上限,中大型或重大污染案才啟動利得追繳;一旦啟動,主動提供帳冊配合通常比被推估更有利。

Q3我的違規沒賺到錢,第2項對我有用嗎?

第2項僅在違法所得超過罰鍰最高額時適用,沒有獲利就用不到,仍回到第1項主張裁罰準則的污染、危害程度評估有誤。訴願階段提出實際環境影響評估或復原證明,是降低分數最直接的證據。

Q4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是什麼?

規範環保罰鍰的裁量總則:依污染程度等三維度按裁罰準則計算,並在違法獲利超過上限時可加重追繳。

Q5裁罰準則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第1項訂定、將污染程度與危害程度量化為罰鍰金額的法規命令,公開且可核對。

Q6什麼叫不法利得加重?

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於獲利範圍內突破上限裁處,目的在讓違法不划算。

Q7環保罰鍰和刑事罰金差在哪?

本條是行政罰鍰(行政機關裁處、可訴願),涉刑事責任另依第64條分別處罰,兩者並行不互斥。

Q8收到環保罰單怎麼申訴?

30 日內申請閱卷取得裁罰準則計算表,核對三維度等級,計算或適用錯誤即提訴願。

Q9違法獲利金額怎麼被算出來?

依不法利得核算辦法,比對營業額、合法委託處理市價、應繳費用差額等推估;藏匿不報常被推估更高。

Q10怎麼申請裁罰準則計算過程?

救濟期內向處分機關申請閱卷,要求出示環境保護法規裁罰準則各維度評分依據。

Q11怎麼證明處分金額算錯?

逐維度比對等級判定、要求出示計算式,並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或復原證明降低分數。

Q12沒賺到錢也會被不法利得加重嗎?

不會。第2項只在違法所得超過罰鍰最高額時適用,無獲利則回到第1項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上限
第1項(一般裁罰)依裁罰準則三維度評分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違法所得超過上限時加重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不受最高額限制

rule

第1項(一般裁罰)
依裁罰準則三維度評分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
違法所得超過上限時加重

上限

第1項(一般裁罰)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
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不受最高額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과징금 제도(부당이득 환수형 행정제재)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28條(没收违法所得)
德國OWiG § 17 Abs. 4(Abschöpfung des wirtschaftlichen Vorteils, Geldbuße übersteigt das Höchstmaß)
美國U.S. EPA civil penalty 'economic benefit component'(BEN model, Clean Water Act §30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51230 增訂)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爰增訂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之授權依據。   三、第二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法利得之認定核算辦法。

(1150616 修正)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一致,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採取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之立法體例,以遏止環境不法。   三、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 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考量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 罰鍰名詞
  • 裁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追繳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10512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爰增訂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之授權依據。   三、第二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法利得之認定核算辦法。

(115061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一致,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採取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之立法體例,以遏止環境不法。   三、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 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考量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63-1 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6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