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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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