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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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 3.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 4.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 5.前三項追繳,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規定罰鍰須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按裁罰準則計算;違法所得超過罰鍰上限時,可在獲利範圍內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
Q · 被環保開罰,違法賺的錢會被一起追回嗎?
會。獲利超過罰鍰上限時可加重追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2項,當你的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不受最高額限制。換言之,當機關認定你違法獲利三千萬、罰鍰上限六百萬時,六百萬不再是天花板而是地板。第1項則要求罰鍰須依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按中央訂定的裁罰準則計算。
白話解讀
罰單金額不是執法人員心情好壞決定的。這條把「罰多少」的計算邏輯攤開: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三個維度,中央訂出裁罰準則照表打。聽起來很官僚?這對你來說反而是好事,因為罰單上的金額是可以被檢驗、被挑戰的。更隱蔽的是第二項:如果你違法賺到的錢比法定罰鍰上限還多,主管機關可以「超額加碼」,把你賺的那部分全部吐回來。這推翻了一個業界長期的盤算:「罰金當成本算進去,反正比賺的少」。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算盤而存在。當主管機關拿出計算式說你違法獲利三千萬,那罰鍰上限六百萬就不再是天花板,是地板。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為罰鍰裁量總則性規範:第1項要求罰鍰額度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按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計算;第2項在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允許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突破最高額上限,目的在剝奪違法獲利、避免罰鍰被當成可預算的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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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環保罰單金額是承辦人說了算嗎?
不是。本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污染程度、特性、危害程度各有等級評分套公式得出金額,承辦人無任意調整空間。訴願時拿準則對著處分書逐格核對,常可找到計算或等級爭議。
Q2違法賺到的錢真的會被全部追回嗎?
在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會。依本條第2項與不法利得核算辦法,機關可在獲利範圍內加重、突破上限。實務上小規模違法多直接套上限,中大型或重大污染案才啟動利得追繳;一旦啟動,主動提供帳冊配合通常比被推估更有利。
Q3我的違規沒賺到錢,第2項對我有用嗎?
第2項僅在違法所得超過罰鍰最高額時適用,沒有獲利就用不到,仍回到第1項主張裁罰準則的污染、危害程度評估有誤。訴願階段提出實際環境影響評估或復原證明,是降低分數最直接的證據。
Q4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是什麼?
規範環保罰鍰的裁量總則:依污染程度等三維度按裁罰準則計算,並在違法獲利超過上限時可加重追繳。
Q5裁罰準則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第1項訂定、將污染程度與危害程度量化為罰鍰金額的法規命令,公開且可核對。
Q6什麼叫不法利得加重?
違法所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於獲利範圍內突破上限裁處,目的在讓違法不划算。
Q7環保罰鍰和刑事罰金差在哪?
本條是行政罰鍰(行政機關裁處、可訴願),涉刑事責任另依第64條分別處罰,兩者並行不互斥。
Q8收到環保罰單怎麼申訴?
30 日內申請閱卷取得裁罰準則計算表,核對三維度等級,計算或適用錯誤即提訴願。
Q9違法獲利金額怎麼被算出來?
依不法利得核算辦法,比對營業額、合法委託處理市價、應繳費用差額等推估;藏匿不報常被推估更高。
Q10怎麼申請裁罰準則計算過程?
救濟期內向處分機關申請閱卷,要求出示環境保護法規裁罰準則各維度評分依據。
Q11怎麼證明處分金額算錯?
逐維度比對等級判定、要求出示計算式,並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或復原證明降低分數。
Q12沒賺到錢也會被不法利得加重嗎?
不會。第2項只在違法所得超過罰鍰最高額時適用,無獲利則回到第1項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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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ule | 上限 |
|---|---|---|
| 第1項(一般裁罰) | 依裁罰準則三維度評分 |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
|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 | 違法所得超過上限時加重 | 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不受最高額限制 |
rule
- 第1項(一般裁罰)
- 依裁罰準則三維度評分
-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
- 違法所得超過上限時加重
上限
- 第1項(一般裁罰)
- 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 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
- 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不受最高額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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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51230 增訂)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爰增訂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之授權依據。 三、第二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法利得之認定核算辦法。
(1150616 修正)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一致,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採取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之立法體例,以遏止環境不法。 三、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 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考量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 罰鍰名詞
- 裁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追繳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所稱名詞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法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爰增訂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之授權依據。 三、第二項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法利得之認定核算辦法。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一致,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採取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之立法體例,以遏止環境不法。 三、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 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考量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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