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4 條
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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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的案件若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兩者並行、互不取代也不折抵。
Q · 已經被環保局罰錢了,還會被檢察官起訴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依本法處罰鍰的案件如果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罰鍰由環保主管機關裁處,刑事責任由地檢署偵辦並由法院判決,兩者並行不互相取代。被環保局裁罰後,若案情符合第46條非法清除處理罪等構成要件,仍可能被另案起訴。
白話解讀
你以為被機關開了罰單,事情就到此為止?這條告訴你一個更殘酷的事實:行政罰跟刑事罰是兩條獨立的軌道,可以同時開動。你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被環保局罰 300 萬,這只是行政線。同一個行為如果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的污染環境罪,檢察官還可以另外起訴你,刑度最重五年。一筆錢、一個前科,兩邊都跑不掉。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行政罰處罰的是違反行政義務(你沒按規定做事),刑事罰處罰的是嚴重危害(你的行為已經到了該關起來的程度),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一案兩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實務上很多廢棄物案件就是這樣,當事人覺得「罰錢就算了」,結果幾個月後地檢署傳票寄來。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為行政罰與刑事罰的併罰協調規定:依本法裁處罰鍰之案件,若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各依其程序進行,彼此不生取代或折抵效果,體現行政管理秩序與刑事法益保護的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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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已經被環保局罰了,地檢署還會找上門嗎?▾
完全可能。本條明文「應分別處罰」,行政罰和刑事罰是兩個獨立程序,互不取代。環保局裁罰後,若案情符合廢清法第46條等刑事構成要件,會函送地檢署另案偵辦。別等傳票才反應,收到行政裁罰時就要評估刑事曝險、提早委任律師同步處理。
Q2罰鍰繳了可以折抵刑罰嗎?▾
不可以。行政罰鍰不會折抵刑事的罰金或刑期。但已主動配合改善與繳納罰鍰的事實,可作為刑事案件量刑時的有利因素。偵查中強調「已積極繳納罰鍰、配合改善」,比強調「我已經被罰過了」更能爭取緩起訴或輕判。
Q3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是什麼?▾
依本法處罰鍰的案件若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是環保案件雙軌併罰的法律依據。
Q4什麼叫分別處罰?▾
行政罰與刑事罰各依其程序、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取代、互不折抵,可同時對同一行為開動。
Q5哪些廢清法行為會構成刑事責任?▾
主要看第45條至第49條,尤其第46條非法清除處理、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
Q6什麼是一行為不二罰?▾
禁止對同一行為以同種類處罰重複制裁,但行政罰與刑事罰因性質不同,不在禁止範圍內。
Q7收到環保罰單後該怎麼自保?▾
先評估行為是否構成第45-49條刑事罪 → 謹慎處理行政陳述 → 盡早委任律師同步處理 → 主動改善留證。
Q8怎麼降低刑事被判刑的風險?▾
主動清除、提出並履行改善計畫、配合偵查,是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的關鍵籌碼。
Q9被害人怎麼同時主張權利?▾
三條路並行:刑事告發、民事損害賠償、檢舉裁罰,證據共用、程序可先後啟動,刑附民可省裁判費。
Q10怎麼確認追訴時效還沒過?▾
行政罰時效原則3年(行政罰法第27條),刑事追訴時效依罪名,第46條之罪為20年(刑法第80條)。
Q11行政罰 vs 刑事罰 差在哪?▾
行政罰處罰違反管理義務由環保機關裁罰;刑事罰處罰嚴重危害由法院判刑,目的、主體、種類都不同。
Q12廢清法第64條 vs 行政罰法第26條 怎麼搭配?▾
行政罰法26條定刑事優先原則,第64條重申涉刑案件分別處罰,兩者交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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