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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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的案件若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兩者並行、互不取代也不折抵。
Q · 已經被環保局罰錢了,還會被檢察官起訴嗎?
會,行政罰與刑事罰分屬兩條獨立程序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依本法處罰鍰的案件如果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與刑事罰應「分別處罰」。罰鍰由環保主管機關裁處,刑事責任由地檢署偵辦並由法院判決,兩者並行不互相取代。被環保局裁罰後,若案情符合第46條非法清除處理罪等構成要件,仍可能被另案起訴。
深度解讀
你以為被機關開了罰單,事情就到此為止?這條告訴你一個更殘酷的事實:行政罰跟刑事罰是兩條獨立的軌道,可以同時開動。你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被環保局罰 300 萬,這只是行政線。同一個行為如果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的污染環境罪,檢察官還可以另外起訴你,刑度最重五年。一筆錢、一個前科,兩邊都跑不掉。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行政罰處罰的是違反行政義務(你沒按規定做事),刑事罰處罰的是嚴重危害(你的行為已經到了該關起來的程度),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一案兩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實務上很多廢棄物案件就是這樣,當事人覺得「罰錢就算了」,結果幾個月後地檢署傳票寄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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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