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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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清法第63條規定行政罰由地方執行機關處罰,但地方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越級代為處罰。
Q · 地方環保局收了檢舉卻不開罰,怎麼辦?
依廢清法第63條,可請上級主管機關越級接手處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廢清法的行政罰原則由執行機關(地方環保局)處罰;但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環境部)介入代為處罰。要啟動這個機制,須以書面向上級陳情,具體指出地方機關依法應處罰卻未處罰的事實,而非僅口頭抱怨。
深度解讀
你打電話到地方環保局檢舉鄰廠污染,承辦人員客氣地說「會派員稽查」,然後石沉大海。三個月後再打去問,得到的回應是「在處理中」。多數人到這裡會放棄,覺得地方政府偏袒在地企業沒辦法。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工具:第二句「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意思是地方該開單卻不開,環境部(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跳下來直接處罰。這條在你不知道的時候,是地方政府敷衍的剋星,是檢舉人手上的越級鑰匙。技術上它是執行權劃分的條文,實際上它把「上級監督」這個抽象概念變成具體的越級陳情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作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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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