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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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但情形特殊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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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62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情形特殊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准予延長。
Q · 環保局給的限期改善90天可以延長嗎?
可以,但要主動申請且須情形特殊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2條,限期改善或申報期間最長九十日,情形特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關鍵在「申請」:主管機關不會自動展延,業者須在原期限屆滿前主動提出並附具體事證(如設備交期延誤、需前置許可核發),否則期限一到即依第61條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深度解讀
九十天聽起來像合理的喘息空間,多數人收到限期改善的當下會把通知釘在公告欄,想著「下個月再處理」。錯誤就從這裡開始。第一,這個 90 日是法律上的「上限」,主管機關完全可以給你 30 天、45 天,看違規態樣決定。第二,期間到了沒改善,第61條的按日連續處罰立刻啟動。第三,最關鍵的:但書寫得很明白,「情形特殊」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這個動作是業者要主動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不會自動展延。實務上太多業者在改善期最後一週才發現工程趕不上、設備到不了,這時候才匆忙申請延長,常常被駁回,因為「事到臨頭才提」不算情形特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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