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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2.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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