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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2.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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