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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二、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資格證書,需講習或訓練及格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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