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於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學校畢業證書、講習或訓練及格證明、從事相關工作之證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資格證書。 申請發給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減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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