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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研究所畢業或領有與上述科系相關之技師執照,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三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四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六、領有甲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七、領有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後,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四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八、本準則發布前,曾辦妥工商登記,領有證明文件,具有實際負責廢棄物處理工作二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訓練及格者。 九、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已領有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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