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