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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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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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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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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