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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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並將押金退回消費者之方式如左: 一、設置回收點。 二、設置回收設備。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四、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量、地點及分類方式應併入回收清除計畫書提報省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涉及超商、超市、零售店回收者,應訂定承諾書或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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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金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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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