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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業者應於容器上標示材質及於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標明押金數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前項押金數額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三個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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