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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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執行回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一般容器材質及裝填物質之種類指定公告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 一、連續二年回收率未達公告年回收率。 二、該容器與其他實施押金方式回收之一般容器具有相互替代、轉換性,致對該容器業者顯有不公平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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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在一般容器業者執行回收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一般容器材質及裝填物質之種類指定公告該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這些情形包括連續二年回收率未達公告年回收率,以及該容器與其他實施押金方式回收之一般容器具有相互替代、轉換性,致對該容器業者產生不公平影響。 參考資料連結:https://newlaw.ncl.edu.tw/handle/123456789/115528 舉例:根據網上資料顯示,台灣的資源循環管理政策中,廢棄物回收利用為一重要環節,其中包括押金方式回收。若一家容器業者連續兩年的回收率未達公告年回收率,或是其容器與其他實施押金方式回收的容器具有相互替代、轉換性,對該業者將會產生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指定公告該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
- 主管機關名詞
- 押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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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