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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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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