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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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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該載明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的預估數量、執行回收方式、回收運作系統、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回收宣導計畫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如果一般容器業者採用押金方式回收,則還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根據此法條,一家塑膠容器製造業者被處以罰鍰,因為他未依法規提供回收清除計畫書,並未清楚說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押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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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