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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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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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該載明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的預估數量、執行回收方式、回收運作系統、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回收宣導計畫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如果一般容器業者採用押金方式回收,則還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根據此法條,一家塑膠容器製造業者被處以罰鍰,因為他未依法規提供回收清除計畫書,並未清楚說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押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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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