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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回收清除計畫書涉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並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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