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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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回收清除計畫書涉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並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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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般容器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回收清除計畫書涉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並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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