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一般容器業者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 前項販賣業以自動販賣機經營者,應設置回收器具,其數量及設置地點,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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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一般容器業者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 前項販賣業以自動販賣機經營者,應設置回收器具,其數量及設置地點,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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