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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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設置成立管理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與保管之委託、監督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提議、監督及複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提報。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與運用之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成、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章程由一般容器業者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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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