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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之費率,由一般容器業者於前一年十月底前,依據廢一般容器之材質、體積、重量、回收成效及再利用價值等訂定之,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得每半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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