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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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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結束後十日內,依照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向管理委員會委託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該期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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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相關資料。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營業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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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3 條規定:「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結束後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