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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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實際回收清除處理數量支應費用。 二、執行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稽核、認證及管理、支付基金收支保管費用。三、補助建置收集、轉達、分類場設備 (施) 或資源回收專業區。 四、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資源回收物品運輸費用。 五、獎勵、輔導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之團體或個人。 六、獎勵、補助再生物品之使用及研發。 七、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能回收再利用部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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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