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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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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實際回收清除處理數量支應費用。 二、執行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稽認證及管理、支付基金收支保管費用。三、補助建置收集、轉達、分類場設備 (施) 或資源回收專業區。 四、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資源回收物品運輸費用。 五、獎勵、輔導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之團體或個人。 六、獎勵、補助再生物品之使用及研發。 七、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能回收再利用部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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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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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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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4 條規定:「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實際回收清除處理數量支應費用。 二、執行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稽核、認證及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