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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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2-5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支用需求計畫,經核定後實施。同時,受託金融機構應在翌年一月底前製作結算報告,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法規,管理委員會有責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基金支用計畫,並且受託金融機構需要提交結算報告以供核備。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例如,經核定的支用計畫可以包括對特定容器回收處理計畫的資助,並且通過結算報告可以確保基金使用的符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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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