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一般容器,指以鋁、鐵、紙、玻璃、鋁箔、塑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可供食用或使用之物質之容器。 前項裝填物質之種類如左: 一、食品類: (一) 飲料。 (二) 包裝飲用水。 (三) 乳品。 (四) 醬油。 (五) 食用油。 (六) 酒。 (七) 醬菜。 (八) 肉、魚及其他水產。 (九) 蔬果、穀類。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食品類: (一) 清潔劑。 (二) 塗料。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