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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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一般容器,指以鋁、鐵、紙、玻璃、鋁箔、塑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可供食用或使用之物質之容器。 前項裝填物質之種類如左: 一、食品類: (一) 飲料。 (二) 包裝飲用水。 (三) 乳品。 (四) 醬油。 (五) 食用油。 (六) 酒。 (七) 醬菜。 (八) 肉、魚及其他水產。 (九) 蔬果、穀類。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非食品類: (一) 清潔劑。 (二) 塗料。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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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所稱的一般容器,指的是以鋁、鐵、紙、玻璃、鋁箔、塑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的容器,用來裝填可供食用或使用之物質。這包括了食品類和非食品類,食品類中包括飲料、包裝飲用水、乳品、醬油、食用油、酒、醬菜、肉、魚及其他水產、蔬果、穀類,還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非食品類中包括清潔劑、塗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這項法規的範圍定義了一般容器的材質和裝填物質的種類,主要是為了規範容器的使用和處理,以確保對環境的保護和廢物的適當處理。例如,如果一家飲料製造業者使用塑膠容器來裝填飲品,那麼依照這項法規,他們就需要遵守相關的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並且需要提供回收率、處理計劃等相關資料來符合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行為時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特定飲料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作業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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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