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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容器業:指一般容器製造業、輸入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輸入業。 二、一般容器製造業:指製造一般容器之事業。 三、一般容器輸入業:指輸入一般容器之事業。 四、一般容器販賣業:指販賣一般容器之事業。 五、一般容器商品:指以一般容器裝填前條第二項物質之商品。 六、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指製造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 七、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指輸入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 八、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一般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零售商。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一般容器業者回收廢一般容器量與其營業量之百分比。 十、營業量:指一般容器製造業之銷售量、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之容器購入量、一般容器輸入業之輸入量、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之輸入量。 十一、押金:指一般容器業者為回收廢一般容器,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之退容器費用。 十二、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一般容器業者自行或委託回收清除廢一般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十三、處理費用或收入:指一般容器業者自行或委託處理廢一般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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