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一般容器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一般容器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且申請登記的辦理可以由省主管機關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法院審理的案例內容,被告未依照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向省(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因而觸犯了法規,被判罰款。这个例子涉及到了法條的具體應用和相對應的罰則。 參考資料: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保護署網站) 「法制資料查詢系統」(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