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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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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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一條,該辦法是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本辦法第一條的規定,一般容器使用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這代表一般容器使用業者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回收清除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核備。 參考資料: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範例:依據本辦法,一家一般容器使用業者需要在辦法發布後的三個月內提出回收清除計畫書,並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後方可執行相關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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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