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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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國防單位之機動車輛,其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處理方式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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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0條規定,隸屬國防單位的機動車輛,其廢機動車輛的回收清除處理方式應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國防單位的機動車輛在回收清除處理方面,需要經過國防部和中央主管機關的討論和確定,不得單獨決定其處理方式。這保障了對於國防單位機動車輛的廢棄物處理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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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