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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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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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11條,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在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可以申請展延。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再利用機構的許可有效期限是五年,那麼在這五年內的任何時間都可以申請展延,但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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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