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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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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

深度解讀

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11條,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在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可以申請展延。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再利用機構的許可有效期限是五年,那麼在這五年內的任何時間都可以申請展延,但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間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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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