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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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未能於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作業者,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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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已進行再利用的業者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如果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的程序,可以在期限屆滿日前的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延長。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者在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時能夠依法合規營運。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一家事業機構在新法規實施後一年內提出了再利用許可申請,但因故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的程序。在期限屆滿日前的三至五個月間,該機構可以依法申請延長,以完成取得再利用許可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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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