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未能於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作業者,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申請延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