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機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由原料製造廠回收再利用者,應由事業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資料送廢棄物產生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一、原料製造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工廠以外之事業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再利用用途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事項。 前項回收再利用於國外進行者,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回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