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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機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由原料製造廠回收再利用者,應由事業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資料送廢棄物產生地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一、原料製造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工廠以外之事業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再利用用途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事項。 前項回收再利用於國外進行者,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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