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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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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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 4 條,再利用機構指的是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的機構。這意味著再利用機構必須經過政府機關的登記或核可方可進行再利用活動。 舉例:根據本法第 4 條的規定,一家企業想要成為再利用機構,需要先經政府機關的登記和核可。如果有企業沒有獲得政府機關的核可就進行再利用活動,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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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