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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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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