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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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之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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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8條的規定,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相關資訊作成紀錄,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操作及檢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數量及最終處置地點,並妥善保存十年,並按季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所述,如果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未依照法規對再利用過程中的廢棄物相關資訊進行紀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就可能被視為違反了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8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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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