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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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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及相關紀錄,必要時得採樣並索取相關資料,其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通知限期改善。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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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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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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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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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及相關紀錄,必要時得採樣並索取相關資料,其不合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