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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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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營運期間之技術顧問費,由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籌措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13條,主辦機關在遴選顧問機構、審查招標文件及投標書時,應設評審委員會,並且該委員會應該由十七人以上組成,其中工程、財務、法律等專家學者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其他成員則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共同組成。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相關資訊,他們在遴選顧問機構時,會組成評審委員會,並確保其中包含足夠比例的工程、財務、法律專家學者,以及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 參考資料: 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所公布之「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相關資訊」。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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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營運期間之技術顧問費,由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籌措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