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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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營運期間之技術顧問費,由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籌措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13條,主辦機關在遴選顧問機構、審查招標文件及投標書時,應設評審委員會,並且該委員會應該由十七人以上組成,其中工程、財務、法律等專家學者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其他成員則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共同組成。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相關資訊,他們在遴選顧問機構時,會組成評審委員會,並確保其中包含足夠比例的工程、財務、法律專家學者,以及由中央機關及主辦機關代表派員。 參考資料: 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所公布之「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相關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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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