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的法規資料庫來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了一般廢棄物再利用及再利用前的貯存和清除方式。根據這項法規,執行機關可以透過公告方式辦理,也可以提供清除處理計畫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者提供再利用試驗計畫並在執行後提交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如果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會對環境造成污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暫停再利用,但在原因消失時必須立即解除。再利用機構在進行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時,應該每月做紀錄並保存三年以供查核。如果有進行廢棄物再利用技術研發的需要,並且僅以一般廢棄物為樣品,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文件。如果申請者未依同意文件內容進行技術研發,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同意文件。 以上解釋來自政府的法規資料庫,以保證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是準確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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