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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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按照執行機關公告的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和清運方式進行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這意味著一般廢棄物的處理需遵循相應的分類和收集標準,並且交由執行機關指定的地點和方式進行回收、清除或處理。該條規定強調了對一般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的分類和收集指引的遵守。 參考資料:《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經濟部環保署公告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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