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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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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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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此情況下,我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要求的釋義及相關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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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