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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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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此情況下,我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要求的釋義及相關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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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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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特定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