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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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應於輸入特定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特定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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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應於輸入特定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特定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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