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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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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

深度解讀

對於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根據法規,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這項規定意指業者應保存與回收清除處理相關的文件,而其保存年限為五年。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舉例如下:假設某公司進行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根據法規,他們需要保存相關的單據及憑證,以便查核,並且需保存五年。這可以幫助確保公司遵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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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