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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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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根據法規,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這項規定意指業者應保存與回收清除處理相關的文件,而其保存年限為五年。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舉例如下:假設某公司進行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根據法規,他們需要保存相關的單據及憑證,以便查核,並且需保存五年。這可以幫助確保公司遵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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