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根據法規,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五年。這項規定意指業者應保存與回收清除處理相關的文件,而其保存年限為五年。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舉例如下:假設某公司進行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根據法規,他們需要保存相關的單據及憑證,以便查核,並且需保存五年。這可以幫助確保公司遵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規。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